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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意见:不得制作调侃灾害类信息

2019-09-11 点击:1532 次

来源:中国新闻网

据中国网信网消息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《网络生态治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《规定》提到,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调侃恶搞自然灾害、重大事故等灾难为内容的不良信息。

《规定》提到,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遵循公序良俗,加强网络文明建设。禁止制作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:

(一)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(二)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
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(四)歪曲、丑化、亵渎、否定英雄烈士及其事迹和精神的;

(五)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,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
(六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
(七)散布虚假信息,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;

(八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
(九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名誉、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;

(十)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《规定》提出,不得制作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:(一)带有性暗示、性挑逗、性诱惑的;(二)展现血腥、惊悚等致人身心不适的;(三)宣扬炫富拜金、奢靡腐化等生活方式的;(四)过度炒作明星绯闻、娱乐八卦的;(五)使用粗俗语言、展示恶俗行为、宣扬低俗内容的;(六)调侃恶搞自然灾害、重大事故等灾难的;(七)煽动人群歧视、地域歧视等的;(八)使用夸张标题,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;(九)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;(十)其他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等破坏网络生态内容的。

《规定》还提出,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供网络游戏、网络文学、网络动漫、网络直播、网络音视频及其他各类服务时,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违法和不良信息。